生产废水未处理直排放如何处罚-惠州水泥化粪池

点击:1420 日期:2019-06-27 选择字号:
生产废水未处理直排放如何处罚-惠州水泥化粪池

国法千万条,防治第一条。惠州水泥化粪池厂了解在我国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怎么处罚,达不到“污水综合排放标准”的应该得到的处罚,具体参照的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惠州水泥化粪池分享如下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,2008年6月1日起施行。

惠州水泥化粪池下面陈列生产企业的限期治理适用范围:
《限期治理管理办法(试行)》,2009年9月1日起施行。
第二条 【适用范围】 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适用限期治理:
(一)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(本办法以下简称“超标”);
(二)排放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,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(本办法以下简称“超总量”)。
第三条 【不适用情形】 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,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,适用特别规定,不适用限期治理:
(一)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,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,根据《水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十一条处罚。
(二)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,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,根据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六条处罚。
(三)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,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、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,根据《水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十三条处罚。

(四)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,情节严重的,根据《水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十七条处罚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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