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在全市范围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-路虎交通

点击:4401 日期:2017-04-20 选择字号:
为切实控制交通噪音污染,改善城市交通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第三十五条,决定在全市范围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的措施,具体内容通告如下:
一、每天0时至24时,在全市范围所有道路禁止机动车鸣喇叭。
二、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险车,以及经部队车辆管理部门核准安装警报器并悬挂部队号牌的车辆,在执行紧密任务时可以使用符合规定的喇叭和警报器,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喇叭和警报器。
三、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区域、路段鸣喇叭的,依照《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违法行为处罚条例》第十五条第(四)项之规定,处500元罚款。

四、本通告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施行。

我市城区内禁止鸣喇叭。安装禁鸣喇叭标志牌是要根据相关交通法规规定,不能随意安装。根据相关交通法规规定,汽车进城设有禁止鸣喇叭标志牌,但出城是不设有禁鸣喇叭标志牌的。市区禁止乱鸣喇叭需要广大车主的共同努力,提升行车素养,为文明城市的创建营造良好环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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